根据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》(陕人社函〔2025〕424号)相关要求,现将我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有关情况通告如下:
一、调整范围以及口径
(一)调整范围:在我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的职工,包括9月已缴费离职的人员。
(二)调整口径: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由22795元/月调整为23250元/月,下限标准由4559元/月调整为4650元/月。
二、调整时间
自2025年10月1日起,税务征缴系统自动启用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,预计11月后生成补差数据。
三、注意事项
(一)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后,税务征缴系统将依据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进行判断调整,其中: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4650元/月的,系统以4650元/月作为职工缴费基数;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23250元/月的,系统以23250元/月作为职工缴费基数;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位于4650元/月至23250元/月之间的,系统以实际缴费工资作为职工缴费基数。
(二)因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费用,待税务系统自动生成补差数据后,我单位将于12月31日前在工资中予以扣减,具体扣减时间另行通知。
特此通告。
西安交通大学科技与教育发展研究院
2025年10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