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年审与补差工作的通知

时间:2020-05-19 浏览量:

各专职科研人员

根据《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》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《关于2020年度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》的文件精神,科教院开展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缴费基数年审申报规则

以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养老缴费基数进行申报(低于3121元的,暂按3121元申报;高于15603元的,不受限于15603元申报)

待陕西省201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后,省人才中心将会对低于平均工资60%和高于平均工资300%的职工缴费基数自行修正。其中,高于平均工资300%的,以平均工资300%作为缴费工资基数,低于平均工资60%的,以平均工资60%作为缴费工资基数,在平均工资60%300%之间的,已申报缴费基数不变。

二、基数年审补差规则

1)补差对象:20201-4月养老参保缴费人员(包括停保人员)。

2)补差金额:20201月起按新基数核算养老费用, 1-4月已缴费员工产生的养老补差金额,将于5月工资发放时予以代扣

三、注意事项

1)原则上医疗、失业、工伤三险将提取此次工资数据,不再重新申报。

2)公积金基数申报预计将于20207月开展,不使用本次数据,需单独申报。

 

 

 

西安交通大学科技与教育发展研究院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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